一些國家對路邊障礙物設置防撞護欄的標準 表4.1.1-1
國名 | 障礙物離行車道邊緣的距離,小於下列數值時,設護攔 | 國 名 | 障礙物離行車道邊緣的距離,小於下列數值時,設防撞護欄 |
比利時 | 3.5m | 波蘭 | 3.5m |
捷克 | 4.5m | 葡萄牙 | 2.0m |
丹麥 | 3.0~9.0m | 德國 | 見表4.1.1-2的規定 |
法國(高速公路) | 10m | 英國 | 4.5m |
匈牙利 | 2.5m | 瑞士 | 10m |
荷蘭 | 10m |
bt之家在具體規定時,沒有以安全距離作為設置依據,而是以距路基坡腳1.0m範圍內,或以距土路肩邊緣1.0m範圍內作為控製依據,這樣便於掌握。
路邊障礙物為不能跨越的危險區域,例如:粗糙的石方開挖斷麵,大孤石、河流湖海等;對一些固定障礙物,例如:標誌、交通信號和照明柱,下穿橋墩、橋台擋土牆、大樹、緊急電話柱、可變標誌等安全設施,各國大都規定有明確的設置防撞護欄的依據。例如:
德國高速公路安全距離的標準 表4.1.1-2
路段特征 | 邊坡的坡度 | 障礙物離行車道邊緣的距離A | |
A1普通距離 | A2增大距離 | ||
直線段半徑
大於2500m 的曲線內側 |
平坡1∶∞~19 | 6 | 10 |
緩坡1∶∞~1∶1.5 | 8 | 12 | |
陡坡1∶5~1∶1.5 | 10 | 14 | |
曲線外側
半徑大於2500m |
平坡 | 10 | 12 |
緩坡1.5 | 12 | 14 | |
陡坡1.5 | 14 | 16 |
一、與鐵路、公路相交、平行的路段。
1.車輛有可能跌落到相交鐵路或其它公路上的路段,應設置防撞護欄。
2.車輛有可能闖入相鄰鐵路或其它公路的路段,應設置防撞護欄。
二、與公路寬度、線形有關的危險路段。
1.車行道寬度突然變窄,認為設置防撞護欄有效果的路段。
2.曲線半徑小於各級公路一段最小半徑的路段,考慮前後線形認為需要設置防撞護欄的地方。
3.道路縱坡下坡坡度大於4%的路段上,認為設置防撞護欄有效果的地方。
4.畸形交叉的路段,認為設置防撞護欄有效果的地方。
三、與人工構造物有關的路段。
1.橋梁、高架橋、隧道等人工構造物前後,認為有必要設置的路段。
2.小橋、通道、涵洞認為用連續設置的路側防撞護欄代替原橋欄杆、護輪木有效果的路段。
3.橋墩、橋台、側牆等人工構造物附近,認為必須設置防撞護欄的地方。
四、有其它設置理由的路段。
1.事故多發地點,認為設置防撞護欄有效果的路段。
2.路麵積冰、積雪嚴重及多霧地區,認為設置防撞護欄有效果的路段。
3.路塹支撐壁、隔音牆,認為需要設置防撞護欄的路段。
4.隧道內保障養護人員安全的路段。
5.夾在兩填方區段之間長度小於100m的挖方區段,應和兩邊填方區段的防撞護欄相連。
6.導流島、分隔島認為需要設置防撞護欄的地方。
路側防撞護欄的最小設置長度,主要考慮防撞護欄的整體作用,隻有當防撞護欄作為連續梁能很好發揮整體效果,防撞護欄才是有效的。如果防撞護欄設置長度較短,不但影響美觀,而且不能發揮防撞護欄的導向功能,增加碰撞的危險性。據碰撞試驗和仿真分析,以及實地調查資料表明,防撞護欄最小設置長度不宜小於70m,如果相鄰兩段路側防撞護欄相距不到100m時,應將兩段防撞護欄連接起來。所謂防撞護欄最小設置長度,指的是防撞護欄的標準段、漸變段和端頭所構成的總長度。